16至19世纪英格兰在爱尔兰确立的土地占有与租佃制度。经数轮“殖民”没收与克伦威尔战后分配,土地集中于新教地主之手,其中相当部分为不在地主;土地经中间人层层转租,佃户多无租约保障,改良所增之值可被随时提租收回。人口增长与继承分割使地块细碎化,贫农被推向最边际的土地,只能靠单一高产作物维生;1845年的饥荒因此不只是病害问题。
佃户但凡改良其地,所增之值即成为向他加租的理由。
—— 综述自1845年迪冯委员会(Devon Commission)关于爱尔兰土地占有的调查结论

历史
自都铎与斯图亚特朝的历次“殖民”(plantation)至克伦威尔战后的大规模没收与再分配,爱尔兰的土地所有权在两个世纪内基本转入新教地主之手,其中相当部分长居英格兰,由代理人经营。土地经中间人分层转租,最终到达的佃户多为“随意佃”,没有书面租约,也没有固定期限,地主可随时终止租约或提租。因此,佃户排水、施肥、建屋所增加的地产价值并不属于自己,反而成为加租的依据;北部部分地区存在“阿尔斯特惯例”(承认租权可售、改良可补偿),全岛其余地方则无此保障。18世纪后期至19世纪前期的人口快速增长与继承时的分地习惯,使地块不断细分,无地或近乎无地的农工只能承租零星“块地”(conacre)种植马铃薯,这是单位面积热量最高、最耐贫瘠的作物。1845年,迪冯委员会在饥荒爆发前夕提交报告,已指出这套制度对改良的抑制与佃户处境之恶。同年,致病疫霉登陆。
关联
后果1
- 爱尔兰大饥荒引发缺席地主与细碎租佃构成饥荒的结构性成因
参考文献
- Cecil Woodham-Smith,The Great Hunger: Ireland 1845–1849
- Cormac Ó Gráda,Ireland Before and After the Famine: Explorations in Economic History, 1800–1925
- Land War / Irish Land Acts
考据说明证据较充分
- “阿尔斯特惯例”(租权可售、改良可补偿)存在于北部部分地区,不可一概推及全岛。
- 不在地主所占比例及其经营的影响存在史学争论,Ó Gráda 等学者对传统叙事有所修正。
- 饥荒成因须将土地制度、单一栽培、疫霉与救济政策合并考察,不宜归咎于单一原因。
史论
把爱尔兰大饥荒归因于一种真菌样生物,是技术史里最典型的一类简化。疫霉决定了哪一年出事,土地制度决定了出事时有多少人无处可退。土地制度因此与单一栽培并列为饥荒的两个结构性成因,灾难的多重成因不应被压缩成一条单线的因果。它同时说明,制度本身也是技术条件:租佃规则决定了农民能否投资土地,能否投资又决定了耕作方式与作物选择,作物选择再决定了生态脆弱性。制度不在技术之外,它是技术得以展开或无法展开的那个空间。这条链上任一环节的改变,都会让1845年是另一个样子。